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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作者: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通过


 

旅游开发项目不得擅自“毁古”迁建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近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旅游资源保护内容,在旅游安全、旅游标准化等方面也新增了具体规定,经修改后将条例由原九十七条调整为八十七条。

 

加大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在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要加大对旅游资源保护。”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条例》明确并细化了旅游资源保护规定,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还增加了“旅游资源保护”内容,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针对旅游安全,《条例》增加条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条例》同时新增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可制定企业标准


  针对旅游标准化,条例增加一款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旅游经营者还可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为了建立旅游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